为贯彻落实《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盐办﹝2019﹞72号)“整合市场监管、粮食流通、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相关部门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改革要求,实现本市商务部门行业日常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盐城市商务局将商务执法分别进行了委托。
具体情况如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盐城市商务局委托给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盐城市商务局委托给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只负责本管辖区内)、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只负责本管辖区内)。
委托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特此公示。
盐城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17日
